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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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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約接見實施要點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3
  • 資料點閱次數:10133

一、 為縮短民眾辦理接見時現場等候之時間,本所辦理預約接見,將依本要點行之。

二、 民眾接見之申請,除於接見當日至本所辦理外,一般接見及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得以預約方式辦理。

三、 預約接見之申請要件如下:
(一) 一般接見之預約,以收容人之配偶、家屬或親屬,且曾在本所辦理1次以上者為限。但於網站預約者,不受曾在本所辦理1次以上之限制。
(二)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之預約,依監獄及看守所辦理使用通訊設備接見辦法(以下稱本辦法)第七條規定辦理。

四、 預約接見之辦理方式如下:
(一) 親自至本所辦理預約者,應於本所指定之時間地點辦理。本所辦理時間為上班日之08時至11時,13時30分至16時。
(二) 網站預約者,應至「法務部矯正署便民服務入口網」https://service.mjac.moj.gov.tw辦理。

五、 預約接見之申請期間如下:
(一) 一般接見,自接見日期之前7日起至前2日15時提出。
(二)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依本辦法第九條第一項規定所定期間提出。所定期間之截止日,矯正機關受理申請至15時截止。
前項各款所定之截止日若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則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1上班日截止。
第一項預約接見,申請人應於完成與個別收容人之接見後,始得辦理下一次預約登記。一般接見及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分別計之。
於網站預約者,申請人得於網站查詢預約接見審查進度或審核結果。

六、 本所將於上班日16時後,審核預約接見申請案件,並將以適當方式使申請人得以查詢審核結果。如本所認有調整或取消之必要,將適時通知申請人。

七、 申請人無法於預約日期及時段,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接見者,至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1日15時前以電話、於網站或其他適當方式取消預約。
前項所稱之前1日如遇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應提前至該例假日或休息日前1上班日取消預約。
申請人未依預約日期及時段,或以指定之通訊方式辦理該次接見,最近6個月內達3次以上者,本所自最近1次未辦理接見日起3個月內得拒絕受理預約。

八、 除電話接見、行動接見以外,申請人應於接見時間30分鐘前,持相關證明文件至本所辦理登記報到程序。一般接見之申請人完成前項手續後,本所得視現場實際情況調整其接見梯次。

九、 民眾辦理預約接見時應以真實身分登錄,若查有假冒、偽造、變造身分等情形,本所將立即取消其申辦預約接見之資格。

十、 本所開放預約接見之名額如下:
(一) 一般接見:每梯次開放預約登記之名額不得少於該梯次可接見名額之3分之1。
(二) 使用通訊設備接見:各類使用通訊設備接見每一梯次開放預約登記之名額不得少於該梯次可接見名額之2分之1。
為使預約接見作業實施順暢,本所得訂定接見梯次時間表,並得視當日接見情形,機動調整接見梯次時間。

十一、 本要點所訂定之預約接見作業不適用於國定例假日或其他休息日之接見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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