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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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送入金錢、飲食及必需物品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4-12-17
  • 資料點閱次數:164222

一、送入金錢

(一)、外界送入金錢時間,0800113013301630

(二)、外界送入金錢,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核對身份。

(三)、外界送入金錢,以新臺幣、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所簽發之匯票或國內其他金融機構簽發之本票為限。

(四)、僅限最近親屬、家屬或收容人指定登記之人(3)送入金錢, 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日限一次,每次以新臺幣以一萬元為限。

(五)、收容人在機關內之保管金總額已逾十萬元者,機關得限制外界送入金錢之次數或數額。

二、送入飲食

(一)、送入飲食時間,800113013301600

(二)、送入飲食時,請攜帶身分證明文件以核對身份。

(三)、各類收容人送入飲食次數如下:

1.被告及管收人:每日可送入飲食1次。

2.受刑人:不分級別,每3日送入飲食1次。

3.受觀察勒戒人,依「觀察勒戒處分執行條例」規定,不得送入飲食。

(四)、送入之飲食每次不得逾2公斤。

(五)、外界送入飲食之種類,以菜餚、水果、主食及餅乾為限。經檢查可能破壞原有之外觀或減損功能之飲食,建議家屬不要送入。

(六)、限制:

1.送入之飲食,每一送入人,每日以一次,並以一人為限。但送入人為同一矯正機關收容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者,不在此限。無法施以檢查、經機關檢查後發現夾帶違禁物品、或經檢查後可能造成變質無法食用,不得送入。

2.送入之飲食、財物,屬易腐敗、有危險性、有害或不適於保管、或有妨礙衛生疑慮者,不得送入。惟經送入人適當處理後,如無前揭情形時並經承辦人員檢查無前揭情形後,得送入。

3.送入之人員,僅限最近親屬、家屬或收容人指定登記之人(3)送入飲食。4.依監獄行刑法、羈押法或其他法規所定不得或不宜送入之情形,不得送入。5.有事實足認有其他妨害機關秩序或安全之情事,不得送入。

三、送入物品規定

(一)、接見窗口送入者:

1.送入物品時間,800113013301600

2.外界送入必需物品,每一送入人對個別收容人每月限一次;送入之人員,僅限最近親屬、家屬或收容人指定登記之人(3)

3.種類及數量限制如下:

(1)衣、褲、帽、襪、內衣及內褲,各以3件為限。

(2)被、毯、床單、枕頭、肥皂、牙膏、牙刷及毛巾,各以1件為限。

(3)圖書雜誌,以3本為限。

(4)信封50個、信紙100張、郵票總面額300元、筆3支為限。

(5)親友照片以3張為限。

(6)眼鏡,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7)全民健康保險保險憑證等身分識別文件,依收容人實際需求送入。

4.此外,收容人亦得填具申請表,向機關申請由外界送入必需物品以外之其他財物,其種類及如下:

(1)報紙或點字讀物。

(2)宗教信仰有關之物品或典籍。

(3)教化輔導處遇所需使用之物品。

(4)因衰老、身心障礙、罹病或其他生活所需使用之輔具。

(5)收容人子女所需食物、衣類及必需用品。

(6)因罹患疾病,在機關經醫師診治認有必要使用,於機關無法取得之藥品。

(二)、郵寄包裹:

1.郵寄包裹,須由收容人本人事先申請郵包單及郵包貼紙寄回,非經申請,自行郵寄者,將予退還。

2.收容人將事先填寫郵寄包裹申請單〈一式二聯〉,經核准後,收容人會將下聯及「郵包證明」貼紙寄出。請寄入人將下聯及郵包證明貼紙一併貼在包裹外,以利本所辨識寄入人身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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