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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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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見及通信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3
  • 資料點閱次數:51364

一、接見登記
(一)、辦理接見日期
     1. 平日辦理接見,國定例假日、休息日不予辦理。
     2. 每月第一個星期日,辦理假日接見,如有異動,將另行公告。
(二)、接見登記時段
        08時至11時,13時30分至16時。
(三)、辦理接見時,應攜帶證明文件
        請求接見者,應攜帶身分證明文件,登記其姓名、職業、年齡、住居所、收容人姓名。必要時,請同時攜帶關係證明文件,以證明與收容人之關係(如戶籍騰本),若無法證明血緣關係、無法判斷是否為家屬者將拒其申請。
(四)、機關拒絕辦理
        對於請求接見者,機關認為有妨害秩序、安全或收容人利益時,得拒絕之。
(五)、接見人數限制
    1. 接見,每次不得逾3人。
    2. 得攜帶未滿12歲之兒童,不計入人數限制。

二、接見
(一)、對象
    1. 受觀察、勒戒人,得以配偶、直系血親接見。
    2. 管收及被告接見對象不予限制。
    3. 第4級受刑人,准其與親屬接見。
    4. 第3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接見。
    5. 不適用或不適宜累進處遇之受刑人,不予限制。
    6. 所稱親屬,包含血親、姻親、配偶。
(二)、次數
    1. 管收及被告每日接見1次。
    2. 第4級受刑人、受觀察、勒戒人每星期1次。
    3. 第3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或2次。
    4. 第2級受刑人每3日1次。
    5. 第1級受刑人不予限制,但不得影響監獄管理及監獄紀律。
(三)、地點
        接見應於接見室為之。
(四)、例外
    1. 辯護人接見不受前揭限制。
    2. 有關接見場所、時間、次數及人數之限制,機關長官得酌予調整。
    3. 視覺、聽覺或語言障礙者,得使用手語。

三、通信
(一)、對象
    1. 受觀察、勒戒人,得以配偶、直系血親通信。
    2. 管收及被告通信對象,不予限制。
    3. 第4級受刑人,准其與親屬通信。
    4. 第3級以上之受刑人,於不妨害教化之範圍內,得准其與非親屬通信。
    5. 不適用或不適宜累進處遇之受刑人,不予限制。
    6. 所稱親屬,包含血親、姻親、配偶。
(二)、次數
    1. 受觀察、勒戒人通信次數不予限制。
    2. 管收及被告通信次數不予限制。
    3. 第4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
    4. 第3級受刑人每星期1次或2次。
    5. 第2級受刑人每3日1次。
    6. 第1級受刑人不予限制。

四、備註
(一)、收容人親友如欲電話查詢「收容人編號」,請撥打06-2781755或總機06-2782935轉236,並提供收容人姓名、生日或身分證字號、雙方關係等以利查詢。
(二)、為確保收容人隱私權益,電話查詢時,本所不便告知收容人服刑期間相關資料,請於接見時或書信中詢問收容人。
(三)、接見期間,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違者將中止接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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