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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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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在、出所(監)證明、領回保管物品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4
  • 資料點閱次數:9638
  • 一、申請在所、出所(監)證明之方式:

    • (一)家屬欲申請收容人監(所)證明者,請利用接見或寫信告知收容人,由收容人依內部程序向本機關申請即可。

    • (二)欲申請在監(所)委託證明(指紋核對)者,由收容人依內部程序,填寫申請(報告)單,向本機關申請即可。

    • (三)出獄人為辦理戶籍、兵役方面等事務,欲申請出監(所)證明文件者,請攜帶身分證及私章逕向本所總務科申請,經名籍人員核對身分證,確定申請人本人無誤後,即可開立出監(所)證明。

  • 二、領回在收押收容人保管物品或保管金之方式:

    由收容人自行填寫領回之申請報告,指定領回人(三親等內之親屬或家屬)至本所總務科具領。

  • 三、領回收容人保管身分證方式:

    因法令規定需用收容人身分證正本時,得由收容人提出書面報告指定其三親等內之親屬或家屬領回,並由領回人填具「切結書」,限二星期(計十四天)繳還。其它委託辦理事項,應從其規定以委託書代之。

  • 四、領回因保釋、出監等遺留場舍物品之方式:

    • (一)出所後即可於上班時段至本所總務科向保管股辦理,因尚須由同房收容人協助整理個人遺留之物品,故請預留協助打包時間。

    • (二)如逾時未領回,將依收容人入所簽具之「同意自願拋棄切結書」,視同廢棄物品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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