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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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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家探視(奔喪)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3-06-24
  • 資料點閱次數:8860
  • 一、收容人「父母」發生重大事故,申請「返家探視」之方式:

    本所收容人之「父母」因重病住院,具有生命危險而有「返家探視」之必要者,申請人可持身分證、印章,並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親自來本所辦理「返家探視」手續,經報請法務部或法院、檢察署核准後辦理。相關規定及文件說明如下:

    • (一)醫院開立之診斷證明書及病危通知單各1份。

    • (二)足資證明住院者與收容人關係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 (三)保證人2位(含申請人),須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 二、收容人「親屬」喪亡,申請「返家奔喪」之方式:

    本所收容人之「親屬」喪亡,可申請「返家奔喪」,申請人可持身分證、印章,並攜帶相關證明文件,親自來本所辦理「返家奔喪」手續。相關規定及文件說明如下:

    • (一)醫院開立之死亡證明書及訃文各1份。

    • (二)足資證明住院者與收容人關係之戶籍謄本或戶口名簿。

    • (三)保證人2位(含申請人),須攜帶身分證及印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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