增加接見暨彈性調整接見申請程序及限制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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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加接見 |
彈性調整接見 |
要件 |
依相關法規予以增加接見次數之獎勵,或有下列情形之一,本所認有必要時,依相關法規核准辦理增加次數或放寬對象之接見: 1、便利遠道、年邁或年幼之接見人。 2、受刑人有事務聯繫、促進在監生活適應、強化家庭親情支持之需要。 3、穩定接見人或受刑人情緒之需要。 4、受刑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5、受刑人在監表現良好,基於鼓勵其繼續維持善行時。 6、有具體事實足認有增加接見之必要時。 |
有下列情形且本所認有必要者,依相關法規核准放寬對象限制、調整場所、延長時間、增加次數或人數之接見。 1、基於管理事由: (1)本所基於戒護安全之考量,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受刑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2、基於教化輔導事由: (1)本所基於協助受刑人身心調適、情緒穩定之需求,認有調整辦理接見之必要時。 (2)為修復、調整、改變受刑人之認知、行為或關係,得經由接見人提供協助時。 3、受刑人個人重大事故: (1)受刑人因故受傷,接見人得予以撫慰時。 (2)受刑人遇有親職教養、財產繼承、子女監護或其他特殊事由,需與接見人協商解決時。 4、其他事由: (1)受刑人之最近親屬、家屬喪亡,或生命、健康遭遇危急狀況時。 (2)受刑人家中遭受重大災害時。 (3)受刑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旅居境外返臺探視,時程緊迫時。 (4)接見人有身心障礙、罹患疾病或行動不便之情形,不適於在一般接見場所辦理隔窗接見時。 (5)受刑人與接見人溝通有語言翻譯需求、需以書寫或其他替代方式之必要。 (6)受刑人有接受法律扶助、諮詢或進行修復式司法之需要時。 |
申請程序 |
請填增加接見申請單(詳如附件1)載明具體事由,傳真至本所秘書室申辦(傳真號碼:06-3032118,電話:06-2782935分機122),或轉交本所秘書室承辦人申辦。 |
請填寫彈性調整接見申請單(詳如附件2)載明具體事由,並應附加佐證資料,傳真至本所秘書室申辦(傳真號碼:06-3032118,電話:06-2782935分機122),或轉交本所秘書室承辦人申辦。 |
限制 |
1、受刑人(觀察勒戒人)新收入監未滿三個月,每週最多得增加接見2次;入監滿三個月,每週最多得增加接見1次為原則。 2、禁止接見者依規定不得辦理接見爰不開放。 3、得以一般接見方式辦理者,請優先臨櫃逕辦一般接見。 4、最近親屬: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5款,限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受刑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
1、接見人全數均為受刑人之最近親屬或家屬,依個案情形覈實辦理。 2、接見人如有受刑人最近親屬或家屬以外之人,受刑人每週最多可辦理彈性調整接見1次為原則。 3、於接見室以外地點辦理,應以彈性調整接見辦理,不得以增加接見辦理。 4、最近親屬:依監獄行刑法施行細則第3條第5款,限受刑人之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之旁系血親、二親等內之姻親;家屬:指依民法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及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與受刑人有永久共同生活為目的同居一家之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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