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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回首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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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律師、辯護人預約接見須知

  • 發布日期:
  • 最後更新日期:112-06-13
  • 資料點閱次數:3570

法務部矯正署臺南看守所辦理律師、辯護人預約接見須知

  • 一、申請方式:
    • (一)現場辦理:請於上班日之上午0830時至1100時及下午1330時至1600時,攜帶應備文件至本所大門提出申請。
    • (二)電話預約:請於上班日之上午0830時至1130時及下午1330時至1700時,將應備文件傳真至本所總務科詳如三:機關單一窗口聯絡方式,並以電話確認受理情形(接見當日不受理預約)。
  • 二、應備文件:
    • (一)辯護人:應繳驗律師證及刑事委任狀;如係依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辨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 (二)律師代理人:應繳驗律師證及民事、行政等案件之委任狀;如係依各類訴訟規定完成委任之非律師人員,應出示足資辨別身分之證件及委任狀。
    • (三)洽談委任之律師:除繳驗律師證外,並應出示洽談委任事宜之相關文件,例如待簽署之委任文書或法律扶助基金會扶助律師之接案通知等。
    • (四)學習律師:學習律師隨同律師、辯護人辦理接見時,應出示足資辨別身分之證件。
    • (五)辯護人以外之律師申請接見羈押禁見被告,應繳驗律師證及相關委任文書,俾利矯正機關將前開文件傳真報請禁見案件繫屬院檢同意;另,辯護人以外之律師亦可自行向前開繫屬院檢提出申請,於辦理接見時再將繫屬機關同意之證明文件,提供予矯正機關查驗。
  • 三、機關單一窗口聯絡方式總務科,電話062781755,傳真062781311
  • 四、辦理接見及時段:
    • (一)完成預約後,請於預約時間10分鐘前持證明文件,至本所大門辦理報到手續。
    • (二)接見時段:每日上午08301100下午13301600,二時段辦理接見。
  • 五、注意事項:
    • (一)如律師未能於預約日期及時段準時前來,最遲應於預約接見日之前一日下午5時前來電告知總務科承辦人,取消預約接見。
    • (二)與訴訟無關之食物或其他物品,應循一般送入物品管道,禁止於律師、辯護人接見時攜入。
    • (三)接見時,不得使用通訊、錄影或錄音器材。
    • (四)若有其他問題,可當場詢問本所律見室執勤人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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